抚政办字〔2024〕14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抚宁经济开发区,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主要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及时办理入账、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浪费和流失。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可以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 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程序审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含3个月以内的出租事项),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特殊事项报区政府批准;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出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材料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有效产权证明的闲置业务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的,由主管部门出具资产产权无纠纷的证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及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定额定向补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级国库。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办法》(抚财国资〔2018〕56号)予以废止。
秦皇岛市抚宁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区内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以及处置(含损失核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含损失核销)规定限额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材料报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转让、跨部门、跨级次无偿划转和置换的;
(二)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注资到企业的;
(三)其他规定应当报区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填报《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审核。主管部门经严格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主管部门对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和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批。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第十条处置事项的,由区政府批准。
(四)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无偿划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区级无偿划转给市级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市级无偿划转给区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拟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捐赠方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四章 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和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二)《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房屋建筑物部分结构拆除的应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拟拆除部分资产价值报告;
(四)报废价值清单;
(五)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损失的核销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级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抚财国资〔2018〕57号)予以废止。
附件:1.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
赠申请表
3.抚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抚政办字[2024]14号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细则、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doc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