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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印发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1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号:抚政字〔2022〕13号  索引号:fnqzfb/1685588748072

                              抚政字〔202213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印发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工业用地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1号)、《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应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秦政办字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抚宁经济开发区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期租赁,是指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简称承租人)与资源规划局(简称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让结合,是指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第三条 政府供应工业用地,除出让方式之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型材料产业、食品生物产业、绿色建筑产业等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类型的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

高新技术、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性好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集体研议原则,确定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

第四条 区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组织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作。

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工业项目供地方式的确定,并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亩均投资强度应不低于2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符合能耗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容积率满足控制性规划要求。

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明确开发建设条件、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用地考核、承诺履约监督工作,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发改、住建、科工、税务等部门做好配合。

第二章  供地条件

第五条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的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第六条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达到合同约定的转为出让土地条件后,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第七条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使用年限:

(一)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最高租赁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

(二)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先行租赁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可超过5年,转为出让土地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八条 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

(一)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不可转为出让土地。

(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可转为出让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期限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区资源规划局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考虑折旧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机器、工器具及工艺设施等不予补偿,动产搬迁费用不予补助。

(三)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达到约定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约定的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承租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依照前款先租后让的规定方式办理。

第九条 租金标准及给付:

(一)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金根据抚宁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LPR)和浮动倍数的乘积确定,其中浮动倍数由政府决策确定。

(二)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一次性收取,竞买保证金在供地成交后转为首期土地价款(即租金),租赁期满转为出让土地时,土地竞得人付清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成交价扣除已缴首期土地价款后的差价确定。

(三)租让结合的租金、出让金价款依照以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的规定计算。

第十条 租赁期内,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收回该幅土地,已付租金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补偿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如土地竞得人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使用土地,租金不予退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考虑折旧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机器、工器具及工艺设施等不予补偿,动产搬迁费用不予补助。

具体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事宜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并负责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监管。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税收、环境保护有要求的工业项目,由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汇总相关部门意见提供区资源规划局,区资源规划局在拟定供地方案时一并予以考虑,在供地合同予以约定。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由区资源规划局根据政府批准的供地方式,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出具的开发建设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供应期限,及规划设计条件拟定供地方案,并提请政府招委会同意。供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资源规划局组织实施供地。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应该由政府招委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区资源规划局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竞得人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竞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期限。

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未来可转为出让及继续按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条件,承租人申请办理可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期限。

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当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当分地块分别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 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土地竞得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区行政审批、住建、消防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出租人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但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予批准续期,按程序收回重新出让。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合同约定转出让期限前6个月,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应当按合同规定条款,组织区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项目考核评价意见。项目考核评价意见应包括是否续租、转出让、解除合同的结论内容。考核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承租人需在转出让期限前2个月向区资源规划局提出转出让申请,区资源规划局依据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的考核达标证明,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工业项目土地供后监管。

第十七条 土地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土地使用权,如需进行转让转租应征得河北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批准,擅自转让转租土地使用权的,资源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租赁期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净地抵押,但经政府批准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只能零值抵押,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已缴纳土地租金的租赁期限。

第十八条 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预期发展状况,在取得区政府同意后,可决定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采取弹性年限出让,由区资源规划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抚宁经济开发区外工业项目由乡镇街道提请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专题研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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