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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5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号:抚政办字〔2023〕18号  索引号:fnqzfb/1688717205398


                                 抚政办字〔2023〕18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省、市部署开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滞后于改革要求,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的;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

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深入推进高水平法治抚宁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将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23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开门清理。各单位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三)务求实效。清理工作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在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相关工作,要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街接,及时将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题整改纳入此次清理,运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成果。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清理结果印发公布并按照要求报备,同时公布本级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以及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相关检查、督查活动中发现清理范围内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四)具体要求。清理工作完成后除形成专门报告外,需填写相关表单,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各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应当于8月15日前完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按表格内容分类填写,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在表格中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区司法局负责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清理工作的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报送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同时附上清理结果统计表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

各单位明确一名联络人于5月3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

联系人:董丽敏、于志双,联系电话:7913983。

 

附件:1.拟废止、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拟“打包”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抚政办字【2023】18号附件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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