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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稳定经济运行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明白卡

发布时间: 2022-08-29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助企纾困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索引号:22423/1669464726552/ref

激励性绩效分级制度

一、政策内容

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二、适用对象

长流程钢铁(不包括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焦化、水泥熟料、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铸造、制药行业企业。

三、操作流程

企业开展激励性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激励性态环境绩效分级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级专家技术团队,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厅务会研究后确定全省激励性企业清单。

四、兑现时间

长期推进

五、责任分工

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工业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场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确定享受激励性政策的D级企业。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市级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确定享受激性政策的C级及以上企业名单。

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李磊  7810191

 

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

一、政策内容

今年2、3季度,除恶意违法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

二、适用对象

排放涉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操作流程

在非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保障企业和项目正常生产经营。

四、兑现时间

2022年9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李磊  7810191

 

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

一、政策内容

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30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

二、适用对象

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

三、操作流程

不定期、常态化组织专家对企业主动进行帮扶,对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帮助企业解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点问题

四、兑现时间

2022年底前。

五、责任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李磊  7810191

 

 

 

 

 

 

 

 

 

 

 

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

一、政策内容

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

二、适用对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操作流程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不罚是指初次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非故意不罚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主动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根据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认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对于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四、兑现时间

2022年9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具体落实等职责。

联系人:张海波  7810194

 

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

一、政策内容

各类园区和项目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开展环评审批“一对一”下沉帮扶指导,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对公路、铁路、水利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应煤矿项目,不再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

二、适用对象

环评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三、操作流程

向环评审批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宣贯法规政策,开展业务指导。

四、兑现时间

2022年9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帮扶,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落实。

联系人:李文  668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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