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健康大街贯通工程邱营段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健康大街贯通工程邱营段
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优化出行环境、确保城市道路畅通有序,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健康大街贯通工程邱营段道路改造工程,将对邱营社区、金山社区部分土地、房屋等进行征收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该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健康大街胜利路至长征路区域。
第四条 征收期限
自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22日,在20日内完成。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用途为依据。无合法手续,但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的,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确认后,在二分五范围内的视同其有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并予以补偿,超出二分五的部分,不予补偿;无合法宅基地手续又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地上建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实物安置方式。方案①,由拆迁户自由选择在邱营片区自改项目区域内安置;方案②,在西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安置。
一、住宅置换原则
(一)平房:在宅基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使用范围内,对主房、下房、空院以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打包置换,全部按照土地面积1:1比例置换安置房屋。以砖木结构主房为基准,对其它结构主房按面积给予结构差补偿(里土外洋结构补1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补300元/平方米,有塑钢门窗、吊顶等装修的砖混结构补350元/平方米)。
(二)垂直楼(独门独户二层及以上住宅):合法建筑,一层房屋及空白院落按平房比例置换安置房屋,对二层及以上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安置房源标准及结算方式
方案一
1、在邱营片区自改项目区域内新建安置住房作为安置房源。被征收住宅折算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的不结算差价;折算面积大于安置住房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照4600元/平方米直接予以货币补偿;折算面积小于安置住房面积的,被征收户在40平方米及以内部分面积按55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超出4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米比市场价格优惠100元补交差价。
2、安置房通过抓阄方式确定具体房号。按照楼层互找差价。
3、安置房源配套的下房2750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6万元/个。如被征收人购买第二个地下停车位的,按市场价销售。安置的下房按2:1折算抵顶补偿(安置)面积,车位每个按12平方米折算抵顶补偿(安置)面积。下房、地下停车位数量如不能满足需要,则通过抓阄解决。
方案二
参照《西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具体执行。
三、安置房屋交付标准
安置房屋为毛坯房,采用市政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道路硬化、环境绿化按设计规划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第七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及附属物按1200元/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宅基地以及为其配套的道路等用地和其它零散建设用地已包含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内,不予另行补偿。
第八条 除按住房置换原则补偿安置方式规定的情况以外,征收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等其它公共用地、房屋及附属物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第九条 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处理
一、临时建筑根据批准的使用年限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的使用年限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如被征收户对上述实物安置方式及标准不认可,征收单位可按照市政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实施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前三个月所缴纳的营业税额的月平均利润额×3个月予以补偿。给予有纳税记录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未被区及以上各级政府机关(含领导小组)列入关停取缔名单的;
房屋征收前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
对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但无法提供纳税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以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评估价格为基数,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人数以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为6个月。
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按8元/平方米/次,补助2次。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8元/平方米/月,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并且交纳拆房确认单后首次按12个月发放,截止期限按实际交房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 费用结算及房屋拆除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三、房屋拆除: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原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主体和附属物,违者按造成损失价值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