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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防贫春风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1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15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防贫“春风”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抚宁区防贫“春风”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切实解决非持续稳定脱贫户、非贫困低收入群体通过政策配给、社会救助后依旧存在致贫风险的问题,根据抚办[2019]9号《关于建立健全脱贫防贫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开展精准防贫工作实际,设立防贫“春风”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防贫“春风”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基金使用公开透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防贫“春风”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基金,用于非持续稳定脱贫户或非贫困低收入户因病、因学、因灾、因祸等突发事故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救助,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全面脱贫不返贫。

第四条  防贫“春风”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是常规社会救助的延伸。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防贫“春风”基金来源于本级财政投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合规资金及基金收益。

第六条  防贫“春风”基金的规模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当基金规模低于10万元时,本级财政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进行补足。运行一年后,可视年度支出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规模。

第七条  加强防贫“春风”基金存放管理,专户资金管理按照防贫政策和慈善总会相关规定执行,最大限度发挥防贫作用。

第八条  捐赠流程

(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等有意愿捐赠者,将捐赠款汇入秦皇岛市抚宁区慈善协会防贫“春风”基金专户,中国银行抚宁支行100158796182,汇款时注明资金用途为“用于抚宁区防贫基金”。

(二)捐赠者将姓名、捐款金额及汇款凭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发送至秦皇岛市抚宁区慈善协会(邮箱:qhdsfnqcsxh@163.com ,联系电话:0335-5981198)。

(三)慈善协会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确认捐赠款到账后,及时告知捐赠人,并向社会进行实名制公示。

(四)对捐款达2万元及以上的捐赠企业(社会组织)和捐款达1000元及以上的捐赠个人,由抚宁区慈善协会颁发捐款荣誉证书。捐赠企业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第三章  救助程序及时间

第九条  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报《秦皇岛市抚宁区防贫“春风”基金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相关单据证明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书一份和银行卡复印件上报区民政局。

(二)信息承办  区防贫办以因病、因学、因灾等不同预警线,确定监测对象并将其相关信息(包括致贫返贫原因、实际支出费用等情况)转办给区民政局。

(三)情况交办  区民政局接到区防贫办转办信息和农户个人申请信息后,交办区慈善协会逐一调查核实。

(四)调查核实  区慈善协会接到任务后,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责成保险公司在5日内到被监测对象家庭中通过“四看一算一核一评议”的方式调查取证,并由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局、区交警队、各银行及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对被监测对象的财产经营状况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查,结果反馈区民政局。

(五)结果交办  区民政局将结果汇总后以乡镇、管理区为单位进行任务交办。

(六)评议公示  有关乡镇、管理区接到任务后按村进行分解,对调查结果真实性进行评议、公示(为期五天),最终名单及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等以乡镇、管理区为单位上报区民政局。

(七)审批备案  由区民政局对乡镇、管理区上报结果进行审批、备案,并通知区慈善协会向保险公司拨付防贫救助金。

(八)资金到户  保险公司负责按标准发放防贫救助金,审批金额通过银行机构直接打入个人涉农“一卡通”账户,并将有关凭证上报区民政局存档。

(九)信息反馈  区民政局负责将被监测对象的救助情况反馈给区防贫办,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申请时间

防贫“春风”基金原则上每月5日前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请。

第四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抚宁区农业户籍人口;

(二)抚宁区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贫困低收入户;

(三)因病、因学、因灾、因祸等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后,仍可能返贫的。对于非贫困低收入户,原则上以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上年度国家贫困线的 1.2 倍为主要标准,综合考虑“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对于非持续稳定脱贫户,原则上以退出验收时核定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国家脱贫线的 1.3 倍为主要标准。

第十二条  救助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因病防贫救助金发放办法

1.非持续稳定脱贫户。对其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自付医疗费用0.5万元为预警线,超出预警线且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全额按照阶梯式比例发放,每人每年10万元封顶。其自付费用中0.5万元以内部分(含0.5万元)以3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0.5万元-1.5万元(含)部分以5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1.5万元-3.5万元(含)部分以7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3.5万元以上部分以9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对于自付医疗费用低于0.5万元或防贫救助后仍无力承担剩余医疗费用(或自己承担有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由本人申请,村、乡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提高防贫救助比例,直至全部救助并转区防贫办备案。

2.非贫困低收入户。对其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设置预警线,超出预警线且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全额按照阶梯式比例发放,每人每年10万元封顶。其自付费用中2万以内部分(含2万元)以3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2万元-7万元(含)部分以5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7万元-12万元(含)部分以7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12万以上部分以9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自付医疗费用低于2万元,且家庭中确实无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乡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民政局,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按3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对于自付医疗费用低于2万元或防贫救助后仍无力承担剩余医疗费用(或自己承担有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由本人申请,村、乡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提高防贫救助比例,直至全部救助并转区防贫办备案。

(二)因学防贫救助金发放办法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非贫困低收入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非持续稳定脱贫户”子女在省内独立学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8万元为监测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监测线0.3万元以内(含0.3万元)部分以10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0.3万元-0.5万元(含)部分以8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0.5万以上部分以60%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因灾防贫救助金发放办法。

1.自然灾害类。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防贫对象,在享受临时救助、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政策后,以0.8万元为预警线(起付线),经查勘比对认定符合条件的,超出部分按照阶梯比例发放防贫救助金。超出预警线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40%比例发放;超出部分在1万元(含)-3万元的按60%比例发放;超出部分在3万元(含)以上的按80%比例发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交通事故类。经司法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救助金:

1)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办法发放防贫救助金;

2)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灾防贫办法发放防贫救助金。

(四)区民政局认为其它需要救助的情形,上报区防贫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五)设定防贫救助否决条件。一是因防贫对象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二是防贫对象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是防贫对象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四是防贫对象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五是用于矫形、美容、器官移植或者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费用;六是防贫对象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七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防贫保险金的。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也不给予救助: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相关政策不能补助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不守诚信,不孝敬老人,年度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委托区慈善协会在区民政局监管下负责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接受社会捐赠。为保证工作运转需要,区慈善协会可向区政府申请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和区防贫办负责对防贫基金中的政府投资、社会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防贫“春风”基金的宣传和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慈善协会定期向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捐赠企业(者)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的基金,在申报、审批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使用防贫“春风”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执行,申请日期追溯至本年度9月份。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秦皇岛市抚宁区防贫“春风”基金申请表

2.秦皇岛市抚宁区防贫“春风”基金承诺书

附件1

秦皇岛市抚宁区防贫“春风”基金申请表

乡(镇、管理区)村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因病因灾因学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职业

劳动技能

身体状况

家庭住房结构

砖坯房砖混房楼房

子女上学状况

姓名

就读学校

年级

学费开支

政策享受情况

家庭主要

收入来源

务工收入

种养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

家庭重要

开支情况

因病

因学

因灾

其他

村委会意见

支部书记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乡镇

管理区意见

党委书记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秦皇岛市抚宁区防贫“春风”基金承诺书

本人承诺,申请防贫“春风”基金所提交的各项材料,陈述告知核查相关问题均真实有效。若因本人陈述虚假,将退还所得全部救助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且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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