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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12-1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抚政  索引号:fnqzfb/1734579318545


                                 抚政字〔202439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的决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5430日,为全区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期。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农村居民聚集区外所有地区为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

三、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二)野外吸烟、烧火取暖、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四)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五)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禁止野外违法用火实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露天秸秆、树叶、荒草禁烧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应急部门、林业部门加强督导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公安、生态环境、林业执法、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执法队、巡逻队、护林员、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林景区景点在防火期开展旅游相关营业活动的,要按照《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九、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单位或团体,需向当地政府防火部门备案,并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非林区范围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林区范围内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41210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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