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字〔2025〕11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印发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占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抚宁镇、榆关镇、留守营镇,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占地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
占地补偿方案
为规范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占地补偿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秦政办规〔2023〕1号)和区政府《关于对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工程范围用地实行管理控制的通告》文件精神,制定方案如下。
一、补偿范围
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涉及我区榆关镇、抚宁镇、留守营镇的永久占地(包括项目机位点、升压站及线路杆塔等)、临时占地(包括作业带区域、措施用地、进出场道路)等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面积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补偿标准
根据“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对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占地补偿标准
1.项目机位点、升压站及线路杆塔等的永久占地补偿,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的规定执行。
2.项目建设中的作业带区域、措施用地、进出场道路等的临时占地补偿,按照2000元/亩/年执行,在进场施工前一次性补偿到位。其中:施工完成后由施工方恢复达到复耕标准部分,占用补偿计算时间从2025年4月1日通告之日起到2027年3月31日止。施工完成后需继续使用部分,由业主方负责进行流转,补偿计算时间从2025年4月1日起到2045年3月31日止。
(二)地上附着物(含地下)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含地下)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秦政办规〔2023〕1号)执行。属于实施细则之内的,参照标准补偿;实施细则之外的,按评估价值补偿。
自区政府《关于对金风抚宁区400MW风力发电项目(一期)工程范围用地实行管理控制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占地范围内及周边抢栽、抢种的果树、苗木等作物,新增养殖等设施或抢建的建(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等设施不予补偿。
三、占地测量、清点核算
占地测量、清点核算具体工作在专班指导下,由相关乡镇负总责与金风公司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并协调各村委会、占地户等权属人、业主方和评估公司等共同进行。乡镇负责召集村干部和占地户权属人等到达工程现场;业主方与乡镇共同负责组织放线、测量,划定范围、确定面积等;第三方评估公司负责清点、评估,并进行核算等。具体占地面积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工作协调经费计算及费用支付
本项目工作经费共分三部分,由项目业主方直接拨付给各乡镇。
(一)误差补偿经费。在拨付乡镇占地补偿款时,另支付实际占地(包括项目机位点、升压站、作业带区域、措施用地、进出场道路、线路杆塔等)总面积5%的占地面积误差补偿款,用于打包解决丈量差等实际问题。边角地按实际发生情况测量计算面积,并按占地标准进行地力补偿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补偿,补偿面积和费用一并计入本项目总补偿额内。
(二)工作协调经费。为本工程占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含地下)补偿款合计总额*3%+占地总面积*1500元/亩,用于与项目工程相关的用车、用人、差旅、误餐、会议、用品用具、纠纷调解等事宜。
(三)奖励性经费。各乡镇按照时间节点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业主方按1.5万元/机位点的标准拨付奖励性经费,用于解决工作协调经费不足事项。
五、工作职责划分
区工作专班负责本项目工程占地补偿的统一指挥;专班办公室(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并在工作专班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占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进度的组织调度;相关乡镇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占地具体实施工作,所有补偿费用及经费由项目业主方直接拨付给乡镇。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