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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关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1-03      发布机构:榆关镇人民政府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6361

为规范我镇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镇机关各所、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区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所、站、室需购置固定资产,统一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  镇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镇财政所凭第二联填制记账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所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  各所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所室站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领导和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6年),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电视机、空调、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超过10年);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十条  出售、出租、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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