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抚宁县冠禹包装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大李官营村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轻工 | |
执法处室:监察大队 | 执法人员:陈志国 张红艳 | |
检查时间:2020年5月20日 | ||
检查情况 | 按照区应急局2020年安全生产执法督导检查抽查计划安排,对照《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2020年5月20日,经过对抚宁县冠禹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车间闷盒机传动部位无防护罩,配电设施箱门缺失,设备未采取接地保护措施;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不全面(未记录车间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及教育培训记录卡)。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条、《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2.3条、2.2.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采取查封闷盒机1台的强制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对上述2项问题于6月5日前整改完毕。截止6月5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处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