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2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6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7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9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0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1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2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3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城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及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4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刻划、涂污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5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电源的处罚;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6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17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8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对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9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0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2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3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24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25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26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2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28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29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30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3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32 | 对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33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34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35 | 对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对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36 | 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处罚;对在排水、防洪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的处罚;对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对擅自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超标污水的处罚;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及其调洪作用的蓄水池唐内倾倒垃圾的处罚;对其他损害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37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38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39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4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4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4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4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44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45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4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4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4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4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50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51 | 对未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52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载体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宣传活动,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
53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或其他载体上涂写、刻画、喷涂或粘贴标语及宣传品、小广告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54 | 对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
55 | 对设置牌匾标识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已同意的设置位置、设计规格、样式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
56 | 对未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电子翻板、指示牌、标语牌、霓虹灯、招牌、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57 | 对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对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的处罚;对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的处罚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的处罚;对施工排水不符合相关规定,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对回填土未密闭苫盖;对停工场地物品未做到摆放有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58 | 对园林绿化部门、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保障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随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
59 | 对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60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
61 |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62 |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63 | 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
64 | 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
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66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67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68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未按批准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69 | 对出售、倒运、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混倒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
70 | 对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是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71 |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7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
73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7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75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对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但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凡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76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77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78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79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收集容器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与整洁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8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81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
82 |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83 | 对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84 | 对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施行时间:2014年1月16日 |
85 | 对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的;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
86 | 对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 |
87 | 对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 |
88 | 对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89 | 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90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
91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9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93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94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95 |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96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97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98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
99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
100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01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
102 | 露天烧烤食品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 |
103 |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
104 | 在城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
105 | 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 |
106 |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及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 |
107 |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 抚宁区城管执法局 | 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