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秦医保〔2020〕88号文件精神,我局定于2021年2月1日起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第一季度申请申报工作,请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交抚宁区医疗保障局(区人民政府五楼510室),过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条件参照秦医保〔2020〕88号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件一并公布。
发布时间: 2021-01-18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18756
根据秦医保〔2020〕88号文件精神,我局定于2021年2月1日起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第一季度申请申报工作,请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交抚宁区医疗保障局(区人民政府五楼510室),过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条件参照秦医保〔2020〕88号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件一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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