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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司法行政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4-13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索引号:19308

为切实抓好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司法行政系统教育整顿工作扎实推进,着力整治顽瘴痼疾和突出问题,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标准。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相互请托,接收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2.整治措施:(1)专题教育。加强思想发动,将“三个规定”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范围,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干部和干警领会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填报要求,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如实记录填报自觉;(2)全面清查。开展逐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补报个人应报未报事项;组织案件倒查,对2018年以来干警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回头看”和“一案双查”,深挖彻查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线索;(3)分类处理。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要求,保护和鼓励主动如实记录填报并依法公正办案人员,对未记录但能依法办案,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对未记录且未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系统外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办理;(4)警示教育。对受处理人员一律在内部进行通报,内容包括人员信息、案件情况、受处理的情形、处理结果,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形成高压态势,并在此基础上再组织一轮补报;(5)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公众知晓率和支持度;(6)完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坚持领导带头,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纳入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作为常态化检查督导的重要项目,作为领导干部和干警廉政建设、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推进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键办案环节添加违反“三个规定”情况报告和承诺提示模块,建立强制填报和信息直报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互用。

3.整治目标:排查补报底数摸清,问题线索清零到位,对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重视程度、思想认识显著提高,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制度执行到位。

二、违规违法办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整治内容: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2.整治措施:(1)自查自纠。对近年来办理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倒查,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分级分类处理,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和整改措施;(2)突出重点核查。重点检查长期“保外就医”、“三类罪犯”、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3)限期整改和追责。对核查发现执法管理工作中执法不严等问题,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核查发现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肃追责;(4)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逐一排查,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逐一签订承诺书,在辖区设置举报电话、邮箱等扩大线索收集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3.整治目标:违规办理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得到纠正,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干警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得到根本遏制,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以上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未涉及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整治内容:(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2.整治措施:(1)教育动员。引导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中央有关纪律规定,全面提升法纪法规意识;通报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案件根源和恶劣影响,开展警示教育;(2)自查自纠。组织开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情况集中填报,对干警个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自查清理并建档立册;(3)专项排查。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谈心谈话、组织核查走访等方式,开展逐人筛查;运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开展随机抽查;积极争取当地政法委支持,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市场监管、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配合进行信息核查和复查;(4)甄别处理。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排查出的问题甄别研判,对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进行清退整改,对违反规定且经过督促后仍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的,依纪依规依法作出处理;(5)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研究出台防止违规经营活动的制度规定,明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范围,填补制度漏洞。同时通过公布监督电话、与企业信息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形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整治目标:违规经营情况排查彻底,底数摸清,问题线索清零,预防和惩治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整治内容:(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2.整治措施:(1)开展自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聘用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开展自查,建档立册;(2)深入排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信息共享和沟通配合,对本地区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者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和其代理案件情况进行重点排查;(3)专项清理。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对法院、检察院开除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配合法院、检察院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进行专项清理,由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选择不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及相应待遇;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师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4)查处通报。严肃查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和公开披露,强化警示震慑效果;(5)完善制度机制。会同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与律师违法违规接触交往的预防、发现和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整治目标:斩断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利益链条,清理一批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人员,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执业的律师,披露一批典型案件,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律师执业更加规范化,律师队伍得到净化。

五、公证、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1.整治内容:(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3)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4)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2.整治措施:(1)全面清查。专项治理工作组配合市局相关部门对近年来收到的投诉查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和倒查,填报问题清单,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坚决查处隐瞒不报、纵容包庇以及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中不履职尽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全员自查自纠。公证、鉴定机构采取调阅案卷、查看台账等形式,对执业中的案件受理、程序规范、执业能力、内部管理、文书质量、投诉案件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建档立册,报告查纠结果;(3)警示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案例公开通报,建立规范整改、警示教育常态化机制;(4)专项整治。加强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收费等行为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生问题多的机构进行挂牌督办;(5)完善行政监管。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补正公证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集中公开公示;配合市局相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6)推进“智慧公证”“智慧司鉴”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3.整治目标: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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