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办事程序】
1、企业或职工(职工近亲属、工会)提出申请;2、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材料;3、审核材料完整齐全受理;4、调查后及时向市人社局转报;5、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6、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4、属其它情形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3、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抚宁区金山大街2号区政府三楼人社局工伤股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335-7129180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335-7129185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