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告公示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处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6-07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索引号:19644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事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具体承办股室: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公地址】

抚宁区金山大街2号区政府三楼人社局工伤股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335-7129180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335-7129185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