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事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具体承办股室:秦皇岛市抚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办公地址】
抚宁区金山大街2号区政府三楼人社局工伤股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335-7129180
监督投诉电话:0335-712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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