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备注 |
| 1 | 抚宁区城关仁义宾馆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 2 | 抚宁区城关八九八九宾馆 |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 3 | 抚宁区城关发姿缘美发店 |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 4 | 抚宁区佳威梅地亚美发店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 5 | 抚宁区城关如意堂养生馆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