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 | 事项 | 法律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索证 | 出具 | 备注 |
| 名称 | 用途 | 决定 | 部门 | 部门 | |||||
| 67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抚宁区卫健局 | 村委会 | |||
| 68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抚宁区卫健局 | 村委会 | |||
| 69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抚宁区卫健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 70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抚宁区卫健局 | 村(居)委会 | ||
| 7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抚宁区卫健局 | 村委会 | ||
| 72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抚宁区卫健局 | 村委会 | ||
| 73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抚宁区卫健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 74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抚宁区卫健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 75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抚宁区卫健局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