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