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经营、加工等有序监管,按照《秦皇岛市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决策部署,按照《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和2022年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能力,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进口加工和标识等行为,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严格监管对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保障作用,切实做到监管能力上水平,积极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依法开展监管工作,指导从业主体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加大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确保我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发试验监管。按照省厅整体部署和属地管理原则,全覆盖检查全区研发单位,是否依法报告中间试验、依法报批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开展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核查中间试验地点及安全控制条件是否合规,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试验后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在全区首次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基地,属地监管人员须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单位试验批文,确保有领导小组、操作规程、控制措施、试验记录、应急预案、保障机制、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有效落实。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全覆盖检测,重点区域抽样监测,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繁育种材料,并及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局科教站牵头,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农业环境保护站配合,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抓好南繁基地监管。对我区在南繁基地活动的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测,对南繁试验和育繁种单位从严管理,对问题较多的南繁基地,加大抽检频次和力度,严查私自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对违规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局种子站牵头负责,局科教站、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严格品种审定监管。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大豆、小麦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品种,申请单位要确保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检测,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或停止登记,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局种子站牵头负责,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四)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深入推进农业执法监管年活动,结合农资打假、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等专项行动,加强对种子企业的育种材料及相关育种基地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育种。加强对制种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排查力度,查早查小,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督促种子企业和制种单位执行种子生产转基因检验制度,做好亲本、原种和原原种的封存留样,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加强对种子外包装、标签环节监管,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加工销售。加强病虫害发生动态监测,安排专业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棉花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生物多样性变化,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局种子站牵头负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科教站、局植保植检站配合,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五)严格进口加工监管。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我区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灭活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原料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全部用于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法、违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局科教站、局法制办牵头负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农业环境保护站配合,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六)加强科普宣传培训。深入落实中宣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业转基因宣传引导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省厅印发《关于开展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专题学习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标对表,加大转基因科普宣传推进力度。组织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培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利用有关教育培训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四进一课”科普宣传活动。散发上级下发的农业转基因宣传手册,向民主人士、社会公众传播转基因科普知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局科教站牵头负责,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法制办、局农广校,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压实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行政会议、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种子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原料加工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管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要求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试验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要求种子生产加工经营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转基因监管工作,加强协同调度和培训宣传,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全面加强检查指导。突出问题导向,加大关键环节、关键时节、重点地区的指导检查力度,注重监管实效。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制度。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实行信息月报,重大案件随时报送,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线索,要及时查清主体、查明责任、追根溯源,及早立案,依法处理,对已结案的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鼓励社会各界实名、属实举报各种涉及农业转基因违法违规的行为,设立举报电话:0335-7810608 (执法);0335—7810660(监管),对于群众直接举报和上级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监管方案。(2022年4月初)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细化责任,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监管。(2022年4月—11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年度任务,认真开展执法监管,确保执法监管到位。
(三)全面进行总结。(2022年12月)对全年转基因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判断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
致河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的公开信
我国转基因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开展这项新技术研发最早的国家之一。从2008年起,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下,一批抗虫水稻、高植酸酶玉米、抗虫玉米、耐除草剂大豆、节水抗旱小麦等原创性重大产品研发和安全评价取得新进展,这些成果打破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基因专利的垄断,明显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启动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国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2001年5月23日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均需遵守《生物安全法》《条例》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条例》,研发主体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为进一步鼓励原始创新,促进和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应用,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鼓励农业转基因生物育种原始创新和规范生物材料转移转让转育的通知》《农业用基因编辑植物安全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研发单位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生物材料和农业用基因编辑植物安全评价,强化溯源管理。
《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希望有关科研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研究与试验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知情者据实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省级举报电话:0311-86256838、86256330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050010
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地址:秦皇岛市开发区西环北路70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066000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东大街96号,邮编:066300
致河北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的公开信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农业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正在走进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价。通过国家安全评价的产品是安全的,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只有获得安全评价证书,而且通过品种审定的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才能推广应用,进行商业化生产。目前,除批准的棉花外,我省还没有其它转基因农作物品种获准进行商业化种植或产业化试点,所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严格禁止的。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和种子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明知故犯、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执法部门将组织铲除,所有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举报电话:0311-86256838、0311-86256330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0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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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东大街96号,邮编:066300
致河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原料加工企业的公开信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正在走进我们的生产生活。按照“研究上要大胆,坚持自主创新;推广上要慎重,做到确保安全;管理上要严格,坚持依法监管”的总要求,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我国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2001年5月23日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均需遵守《生物安全法》《条例》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为了利用好国际资源,发展国内产业,满足消费者需求,国家允许进口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产品,但需按规定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明确规定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并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产品进行标识。
在河北省内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企业,都须取得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加工许可证》方可加工生产并作好产品标识。办证申请流程可到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或致电0311-66635243,0311-86256838。
《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有关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特别是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油脂、饲料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知情企业或个人据实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11-86256838、86256330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050010
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地址:秦皇岛市开发区西环北路70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邮编:066000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东大街96号,邮编:066300
秦皇岛市抚宁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宋永利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常铭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张立君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晓锋 区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刘艳红 区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
王志山 区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
刘 越 台营镇副镇长
李立升 大新寨镇三级主任科员
张建实 榆关镇宣传部长
李 超 坟坨镇副镇长
孙桂芬 留守营镇人大主席
李 硕 抚宁镇人大副主席
李瑞臣 茶棚乡副乡长
成 员:赵 明 区农业农村局科教站负责人
杨新宇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康 勇 区农业农村局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张 辉 区农业农村局种子站负责人
彭占红 区农业农村局环保站副站长
汪志和 区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站长
王颖丽 区农业农村局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卢胜国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抚宁分校校长
李奕森 台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贾文兴 大新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贺海生 榆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秀存 坟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李庆忠 留守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程 纲 抚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朱立军 茶棚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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