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备注 |
| 1 | 抚宁区玲紫涵美容店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发布时间: 2022-10-17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索引号:22615
|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备注 |
| 1 | 抚宁区玲紫涵美容店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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