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卫生健康局
目录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1.2.3快速及时,措施果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1.2.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依靠科学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秦皇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抚宁区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一般及以下级别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省以及毗邻多个省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的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卫生健康局主管副局长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包括区卫生健康局各科室负责人、区疾控中心负责人、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区人民医院负责人。
2.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3)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4)督促各医疗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5)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6)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2.2.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2.2.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3)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有序的进行,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疾病控制中心及医疗卫生单位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公众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其中蓝色预警由区卫生健康局评估后作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隐患,也有权向区卫生健康局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Ⅳ级响应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卫健委申请支援。按市卫健委对响应级别作出的判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1区卫生健康局
(1)组织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追回和封存。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
(2)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4.2.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海港区卫生健康局通报情况。
4.2.4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1)在区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1.1信息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救治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区、乡镇(街道)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机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和专家诊断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在全区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6.1.4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进行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