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秦抚市监处罚〔2023〕233号
当事人:抚宁县绍臣养殖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同时经税务排查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2023年8月25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且无法联系。
经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抚宁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其逾期未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同时经税务排查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2.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信息1份,证明市场部门公告2023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
3. 税务局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税务登记、无缴税信息的事实;
4.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列异情况单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3年9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3〕曹吊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将告知书公告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期结束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逾期未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同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通过现场检查其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规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