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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油补资金支持渔业生产发展补助项目储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05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索引号:fnqnmscj/1715065321028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现将《2024年中央油补资金支持渔业生产发展补助项目储备的通知》予以公告,具体要求见附件。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附件19:2024年中央油补资金支持渔业生产发展补助项目储备指南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5日

 

 

 

 

 

 

 

 

附件 19

 

2024 年中央油补资金支持渔业生产

发展补助项目储备指南

 

2024年中央油补资金支持渔业生产发展补助项目重点支持养殖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水产种业能力提升、渔业融合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体系建设以及海洋牧场综合利用等6个方面。

一、养殖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一)项目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 号)、省农业农村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农发〔2020〕19 号),以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河北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冀财农〔2021〕109 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支持开展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改善渔业发展基础条件和现代化水平,推动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在工商登记注册,土地权属明晰、使用权相对稳定的水产养殖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省级以上健康养殖示范场(区)优先支持。集中连片养殖区可由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申报。

(三)资金支持方向、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1. 支持方向。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开展养殖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改善场区环境和生产条件。 二是对2022年获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是支持集中连片养殖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2. 支持环节。财政资金使用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强基础、补短板。重点用于养殖池塘、生产车间等设施改造升级,完善水处理和进排水系统,配套养殖生产装备、节能环保设施应用、水质监控等设施设备,实验室、养殖场区环境等,以及建设精准渔业生产网络监控系统,支持自动增养、智能投喂、在线水质监测等现代物联网技术应用。

3. 补助标准。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其中,扶持养殖主体开展养殖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的30%。获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集中连片养殖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的,原则上财政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的30%。

联系人:张振超 0311-86256510

二、水产种业能力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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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河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扶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发展的通知》以及“十四五”种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切实打好种业翻身仗,突出区域优势特色物种,充分发挥我省育种资源优势,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加强现代水产种业建设,完善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为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供种繁育基地,具有开展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技术力量和资金配套能力,且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要求为自有土地,以租赁、流转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需权属明晰,使用权相对稳定。其中,列入国家种业阵型企业的优先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向、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1. 支持方向。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主体开展水产种业繁育基地提升建设,提高原良种供应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二是对2022年以来获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公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是对围绕优势主导品种开展育种创新攻关的且亟需改造建设的,给予专项支持,工厂化车间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

2. 支持环节 。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种质资源库建立与保存、遗传材料收集与鉴定、原良种亲本更新与扩繁,以及种业基础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完善水处理和进排水系统,包括亲本培育、苗种扩繁、检疫隔离、化验检验等环节的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3. 补助标准。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其中,扶持种业主体开展水产种业繁育基地提升建设的,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的50%。获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经我省申报并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公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参与选育而未经我省申报并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公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育种创新攻关亟需提升建设的,原则上财政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的50%。

联系人:张振超 0311-86256510

三、渔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

(一)项目总体要求

近年来,我省通过加强休闲渔业建设,带动了特色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业文化传播、渔业特色餐饮、休闲旅游等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延长了产业链、价值链,促进了渔业提质增效和渔民增收。为更好发挥政策扶持效应,提高示范带动能力,立足于产出水平高、生态环境好、综合经营强,2024 年拟设立渔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二三产业水平,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拟申报渔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的渔业生产企业,应符合相关规划,具有合法的土地、水域、滩涂等使用手续,权属明晰,水面面积不低于 50 亩(如为工厂化养殖等设施渔业面积应达到 10亩以上),水质、产品质量达标。

(三)资金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1. 支持环节 。用于支持对渔业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及渔业水域进行生态化、休闲化、景观化升级改造;对养殖场所、养殖水域进行绿色循环发展能力提升;建设垂钓、海钓、观光体验及必要的安全保护配套的设施设备;建设渔业观光、园区游览等设施设备;建设渔业特色文化传承传播,渔业特色餐饮加工生产、展示品鉴等设施设备等设计、建安、设备设施购置。

2.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80%,两年内承担过此类项目及项目尚未完工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支持。

联系人:周栓林 0311-86256518

四、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总体要求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 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 号)及我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水产品加工与流通体系建设项目主要购置水产品加工等设施设备,实施设施设备提档升级,提升水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能力,推进水产加工业发展,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企业、合作社或养殖企业等,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

2.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三)资金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1. 支持环节。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等设备,改扩建加工厂房、冷库,冷链物流建设,加工废弃物治理等。

2.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单位补助财政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省财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产品加工设施设备购置。

联系人:雷霞 0311-86256522

五、大水面生态渔业项目

(一)项目总体要求

为落实“向江河湖海要食物”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一号文件“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三部门《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 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河北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农发〔2020〕180 号)要求,充分利用我省内陆湖库等大水面空间,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发挥渔业在水域生态修复中作用,提高优质水产品供给,促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支持龙头企业、集体合作社等大水面经营者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基地建设。经营者与水面管理单位已建立长期稳定承包关系,湖库等大水面的管理权、经营权等权责清晰,经营利用方式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每个基地水面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亩。国有公共湖库管理单位也可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三)资金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1.支持环节。水生生物增养殖;水产品的起捕、运输、包装、加工及销售等配套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举办“开捕节”、“冬捕节”等特色渔事活动;申请创建大水面绿色有机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区域公用品牌等环节。国有公共湖库,重点支持开展水生动植物增殖,湖库渔业容纳量、可捕量等跟踪调查,渔业资源恢复试验研究等工作。

2.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左右,配套资金比例不低于30%(国有公共湖库无需配套),两年内承担过此类项目及项目尚未完工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支持。

联系人:孙立元 0311-86256522

六、海洋牧场综合利用项目

(一)项目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湛江时“建设海上牧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我省海域资源禀赋和现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通过建设海洋牧场智能化多功能综合管护平台、试点底播增殖型海洋牧场,提高海洋牧场综合管护水平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海洋牧场生物多样性和信息化监测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高优质生态海产品产出水平,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主体及申报条件

已建成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拟创建底播增殖为主的海洋牧场管护运营企业。申报单位符合相关规划,具有合法的土地、水域、滩涂等使用手续,权属明晰,海域使用权属及使用性质符合相关建设要求。

(三)资金支持方向、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1.支持方向。一是建设海洋牧场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平台最大平面面积不小于 25 米*25 米,配套安装环境监测、实时监控设施设备及看护人员生产生活场所,根据需要安装深水养殖网箱等。二是建设生态人工藻礁。试验性投放新型可增殖海藻、海草,有利于提升海洋牧场初级生产力的生态人工藻礁。三是开展底播增殖。在海洋牧场区域开展以贝类为主的底播增殖,提高海洋牧场生态化及产出水平。

2.支持环节。海洋牧场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建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购置、深水养殖网箱安装及看护人员生产生活场所建设等;生态人工藻礁设计、制造、投放等;底播增殖用于购置苗种、建设监测、监控设备,开展资源调查及碳汇计算等。

3.补助标准。智能化多功能综合养护平台建设投资大、公益性功能强,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600 万元,其余资金企业自筹;投放新型生态人工藻礁,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其余资金企业自筹;等底播增殖类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规模的 80%。两年内承担过此类项目及项目尚未完工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支持。

七、申报审批程序

市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要求,组织县(市、区)结合当地产业发展以及项目需求实际,开展申报储备工作,并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市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厅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后,纳入项目库。储备项目依托河北省涉农投融资项目管理平台“农业农村储备项目库”功能模块进行储备,8月31日前将储备项目通过平台报送省厅。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深入开展项目需求摸底调研,认真谋划储备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并建立储备清单台账,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入库项目能落地、能实施。

(二)按时报送材料。以“集中储备为主、后期补充为辅”的方式,开展常态化项目谋划与储备,集中储备的请各市于8月31日前通过平台报送省厅。各市、县可根据当地重点工作实际,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及时进行补充申报储备,当年未入库管理且需下一年度扶持的,需按程序重新申报。

此外,项目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农业农

村厅渔业处,并同步报送材料电子版。

 

附件:2024年xxx项目申报书

 

 

 

 

 

 

 

 

 

 

 

 

 

 

附件 19-1

 

2024 年 xxx 项目申报书

(样式)

项目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单位):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制日期:

 

 

 

 

 

 

 

 

 

 

 

 

一、基本情况

一是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等);

二是项目申报单位技术设备条件、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是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 (申请奖补的可不填报)

一是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项目实施优势。二是

拟建设内容、周期、地点、技术路径模式。三是建设实施绩效目标、效益分析、利益联结机制情况。

三、资金投入及申请金额 申请奖补的只需填报申请金额 )一是总投资概算与资金来源。二是重点说明申报储备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环节。

四、保障措施

推进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技术服务、资金配套保障及监管、宣传引导等方面内容。

五、有关附件附表

1.相关资格证书(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资信等级证明、银行开户证明等);

2.相关主体工作制度(如企业、合作社等章程、成员账户、收益分配制度;

    3.土地租赁、流转合同( 养殖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水产种业能力提升项目需提供 养殖证、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大水面生态渔业项目需提供大水面承包合同;)(复印件)等;

4.项目实施内容示意图;

5.承诺书、上年度审计报告附审计所资质(复印件)等;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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