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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司法局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0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索引号:fnqsfj/1754639696428

乡镇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抚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优化制度供给,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秦皇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政府同意,在全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省、市部署开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工作中重点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二是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三是与深化改革后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四是与新制定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五是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所作出的工作部署不相符;六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应;七是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八是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不相符;九是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通知(冀政发202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发2024〕10号)文件内容不相符。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本级政府决定。

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已不再适用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的

3.实施性、配套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没有对上位法补充、细化、完善的地方特色条款,实效性较差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新质生产力发展,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6.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监管执法违法违规对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有关规定设定罚款的;

7.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8.同一领域中,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涵盖,实际没有保留必要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的;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

4.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体制机制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内容与政策、机制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5.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6.创制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7.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8.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9.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的。

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落实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深入推进高水平法治抚宁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将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25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广泛听取意见各单位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三)按时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要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运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成果。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清理结果印发公布并按照要求报备,同时公布本级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以及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相关检查、督查活动中发现清理范围内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四)具体要求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除形成专门报告外,需填写相关表单,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各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应当于720日前完成。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按表格内容分类填写,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区司法局负责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清理工作的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报送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同时附上清理结果统计表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

单位将清理报告与清理结果表纸质版720日前报送司法217室,PDF版(加盖公章)报邮箱fnqgfxwj@126.com。(附件相关表格请到公共邮箱下载fnqgfxwj@126.com,密码Fn79137983)联系电话:7913983。

秦皇岛市抚宁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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