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资规罚字〔2025〕第4号
当事人:谢志华(身份证号:130323XXXXXXXX6213)
住 址:台营镇扶崖沟村345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台营镇扶崖沟村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8年3月份开始,在台营镇扶崖沟村村南、村村通公路东侧河面上建桥后在桥面上建彩钢棚,用途为存放农用工具,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56.02平方米(约合0.38亩,均为建筑物占地面积),经确认该地块在河北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中抚宁区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地类为园地,在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在自然资源部2022年质检通过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适用《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56.02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桥及彩钢棚),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元叁角(3840.3元)(园地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56.02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6.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7楼)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指定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旭阳、冯晓辉
电 话:6686001-80602
地 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