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告知书》送达公告
赵永成承租人:
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赵永成 承租人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本机关拟作出限期腾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决定。本机关通过直接、留置、等方式向上述承租人送达《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告知书》未果,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限上述承租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秦皇岛市抚宁区保障性住房中心领取《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告知书》。如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赵永成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告知书.pdf
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11月12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