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事项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主体
核定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负责确认应缴费额)
征收主体: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开展收入征收)
三、收费范围及对象
收费范围: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区域内
收费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且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
四、收费标准
1.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计征 。
2. 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标准同第1项);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露天矿每立方米0.7元、地下矿每立方米0.3元;石油、天然气按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400平方米计征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4元 。
3.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按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征收 。
4. 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征收 。
五、收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5.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6. 《河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税发〔2020〕145号)
7.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六、减免规定
1.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七、征收方式
线上办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费,缴费后可在线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八、监督举报电话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0335-6682538
九、公示说明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相关政策依据或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规定及时更新公示。如有疑问,可通过上述监督举报电话咨询反馈。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2025年3月22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