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安监[2018]21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队: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办法》已经局班子成员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的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局机关有关科室、应急办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事故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领导干部请假报批报备及值班应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办字〔2017〕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18〕4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2018-8),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办法的通知》(秦安监〔2018〕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信息报告及接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事故范围包括:
(一)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较大涉险事故,即10人以上涉险,或者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爆炸、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三章 事故信息报告
第四条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8:30至晚17:30),应急办和事故调查科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上报一般及以上(含涉险)事故信息。
非工作时间,值班人员(值班领导和值班员,下同)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上报一般及以上(含涉险)事故信息。应急办和事故调查科应进行指导。
事故信息报告经应急办主任和事故调查科科长、带班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和局长逐级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上报。文字报告需局长审核和签批。
第五条 收到一般、较大(含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电话向应急办和事故调查科、带班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包括:主管应急管理、事故调查、行业监管工作的局领导,下同)和局长报告,并按局领导指示要求迅速办理。同时,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形式、2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收到重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后,在事发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值班人员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对上级要求核报的事故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六条 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上报的事故信息,要实事求是、严谨规范、简明扼要,信息要素要尽可能齐全。主要包括:接收时间、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事故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影响及发展趋势,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七条 值班人员收到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领导对事故信息的批示、指示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带班局领导,视情况报告应急办和事故调查科、行业监管科室、主管局领导、局长。
值班人员要妥善保管接报的事故信息资料,上班后及时分送至办公室、应急办和事故调查科、行业监管科室等。
第四章 事故处置
第八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含涉险事故,应急办和事故调查科或值班人员要按局长指示要求,通知有关副局长和有关科室,安排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按照事故类别及所属行业,属于本局监管的行业领域由局行业监管科室负责起草全区事故通报,不属于本局监管的行业领域由安委办负责起草全区事故通报。
第五章 事故现场督导
第十条 发生下列事故,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办、事故调查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次重伤10
人以上,或涉险含被困和下落不明10人以上,或者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三)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事故。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事故,局分管领导、应急办、事故调查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一)辖区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事故。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事故,应急办、事故调查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一)辖区企业发生的有可能造成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安监部门要求赶赴事故现场的事故。
第十三条 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市安监局副局长以上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督导的事故,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区有关新闻媒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事发现场处置结束后,应急办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文字报告报送区政府值班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关于事故上报的时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等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