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在中国抚宁门户网站(http://www.chinafuning.gov.cn)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抚宁区档案馆、图书馆领取。
一、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分类
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 号 | 单 位 | 类 别 | 公开 内容 | 公开 形式 | 公开 时限 | 公开 范围 | 公开 程序 | 责任 部门 | 详细 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
抚宁区卫计局主动公开以下信息:⑴概况信息;(2)计划总结;(3)法规公文;(4)工作动态;(5)政府事项信息。
2、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和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主动申请信息面向全社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面向申请人公开。
5、公开程序: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指本单位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科室名称。
三、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抚宁区卫计局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抚宁门户网站(http://www.chinafuning.gov.cn)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抚宁区档案馆、图书馆领取。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www.chinafuning.gov.cn)。信息查阅场所地点:抚宁区档案馆、图书馆。(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3、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抚宁区卫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抚宁区卫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抚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邮政编码:0663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联系电话:0335—6682904;传真号码:0335—6682904。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抚宁区卫计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它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站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抚宁区卫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卫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抚宁区卫计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表:
抚宁区卫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电子信箱 | | |||||||||||||
法人或其它组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营业执照 信息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电子邮箱 | | 传真 |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 关证明)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 面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邮 寄 □快 递 □电子邮件 □传 真 □自行领取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选 填 部 分 | ||||||||||||||
所需信息 编 号 | | 所需信息 的用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