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中心校、局直单位:
《秦皇岛市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教师支教管理办法》已经区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10月8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教师支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要求、抚宁区政府办《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字[2016]36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现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就做好城区内学校教师支教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教范围及期限
第二条 支教岗位原则上为师资相对薄弱、条件艰苦的边远乡村学校。支教期限不少于1年(从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第三条 脱岗支教期限内因个人原因导致缺勤累计一个月以上未满一个学年的,支教期限顺延一个学年。未脱岗教师既要完成本单位教学工作量,同时又要完成乡村学校的教学工作量,方可视为支教期满。未脱岗支教累计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支教期限顺延一个学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支教人选。城区内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要根据乡村学校工作需要(不受学段限制),经支教教师所在学校同意,由教育主管部门研究批准。
一、每年由派出学校填报支教计划申请和拟支教人员名单;乡村学校根据学科教师紧缺情况提出需求申请;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供需情况,安排支教人员。
二、主动申请支教人数超过计划数的由学校制定相关制度按计划择优选派;主动申请人数达不到计划数的学校要选派符合支教条件的教师支教,以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第四章 支教管理
第五条 乡村学校要关心支教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解决他们支教期间的后顾之忧。
第六条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脱岗支教教师日常工作由乡村学校管理,未脱岗支教教师日常工作由派出学校和乡村学校共同管理。
第七条 支教教师要遵守乡村学校的各项制度,团结同事,以身作则,服从安排,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等活动;要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课题研究、结对帮扶等形式,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带给学校教师,与乡村学校教师一起,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八条 支教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对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以各种理由逾期不到岗,给双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将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办法》等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师德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派出学校出具考核结果。乡村学校为支教教师师德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提供相应材料(完成课时数、学校评价、学生与家长评价)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 支教结束后,支教教师需填写《河北省中小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鉴定表》,由乡村学校根据其在支教期间工作表现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支教评价结果在乡村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和体育局教师教育与人事股,《河北省中小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鉴定表》纳入教师档案管理,作为支教教师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支教期满的教师原则上要返回原学校工作。因工作的连续性,本人或乡村学校需要继续留用的,必须经区教育和体育局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支教教师组织关系按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转移到乡村学校,由乡村学校管理,
第五章 支教待遇
第十三条 经区教育和体育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福利待遇享受原单位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支教教师支教期间,其农村教师补贴享受乡村学校标准,根据其乡村工作经历,享受相应标准的乡镇工作补贴。
本办法由区教育和体育局教师教育与人事股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