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镇字[2020] 24号
抚宁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救助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党委、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及全省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专题会议上精神,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及有关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抚宁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役军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家庭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精准认定,快速办理。加强精准认定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保、不错保。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道道”,优化服务流程,对申请救助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受理和审核,快审、快处。要筒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审核审批进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三)压实责任,明确职责。抚宁区民政局承担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申请低保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批的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承担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的主体责任。
二、加大基本生活救助力度
(一)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纳入低保范围。
1.对患重病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申请低保的,在对其进行低保对象认定时,重病生活困难退役军人本人劳动力系数按“
2.对重度残疾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申请低保的,在对其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时,其本人劳动力系数按“
3.对纳入低保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可按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二)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纳入低保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均参照《抚宁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
(四)家庭收入超出锡林浩特市低保标准且符合抚宁区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抚宁区对外公布的低保标准的1.5倍以下。低收入家庭认定通过后,困难家庭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申请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三、大力开展医疗救助
(一)对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医疗救助
1.门诊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门诊费用,并且患重大疾病、慢性病、,在市第一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年救助累积金额不低于500元。
2.住院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居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
(二)对符合抚宁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属于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属于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万元。
(三)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均参照《抚宁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
四、积极开展临时救助
(一)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因民事纠纷、家庭突然变故及其他突然发生的失学、失房、失业等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
(三)临时救助标准按照锡林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抚宁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申请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均参照《抚宁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
(五)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给予救助的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抚宁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开展志愿帮扶
镇机关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保健、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能力提升、权益保障等帮扶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