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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2      发布机构:坟坨管理区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20056


坟镇发【2021】9号 

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委员会

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防止“吃空饷”问题出现反弹,根据《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冀财办 [201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防范“吃空饷”有关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长期病假、长期事假、长期旷工等相关政策规定

(一)长期病假

病休人员病假期间按《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


号)以及本文件规定计发工资、津贴和补贴。

    1、机关单位行政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3、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长期事假

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长期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

2. 长期旷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1)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予以辞退条款第五条规定)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考核依据

机关签到表、请假条(病假一周以上需提供诊断证明)。

注:1.机关签到表必须本人签到,一经发现代签行为,由镇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由办公室将签到表每日下班前提交组织部、纪委。

                 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委员会

                 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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