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镇发【2021】9号
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委员会
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防止“吃空饷”问题出现反弹,根据《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冀财办 [201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防范“吃空饷”有关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长期病假、长期事假、长期旷工等相关政策规定
(一)长期病假
病休人员病假期间按《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
号)以及本文件规定计发工资、津贴和补贴。
1、机关单位行政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照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3、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长期事假
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长期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
2. 长期旷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1)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予以辞退条款第五条规定)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考核依据
机关签到表、请假条(病假一周以上需提供诊断证明)。
注:1.机关签到表必须本人签到,一经发现代签行为,由镇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由办公室将签到表每日下班前提交组织部、纪委。
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委员会
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