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镇发(2021)8号
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委员会
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
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机关同志请假半天以内的必须由所站长批准签字;机关同志请假1天以内的必须由所站长和主管领导批准签字;请假1天的,必须由所站长、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签字;班子成员请假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凡离开秦市的必须告知主要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直接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2.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事假要说明理由,病假需要医生诊断证明书,请假人先填写《坟坨镇机关请假情况统计表》,然后请假当天上午9:00前、下午14:00(15:00)前把请假条分别送镇综合办、组织部留存备案。
二、婚假、产假、病假
1.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婚假(可享受3天法定假期)、晚婚(15天)、产假(可享受98天法定假期)、晚育(143天)等法定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 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病假,必须出据镇中心院以上诊断证明(盖章),三个月以上病假,必须出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盖章)和医院证明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复印后与请假条一起报组织部、综合办备案。
三、倒休
1.倒休,指休息日上班或工作日加班后,为避免过度劳累,利用工作日休息,由所站长、主管领导严格把关签字批准。
2.倒休不得累计,倒休假最长不得超过2天。
四、抵扣年休假
病假、事假天数先从年休假中抵扣;请假累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允许再休年休假。
五、请假累计及旷工
1.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照《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坟镇发(2021)9号)文件执行。
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予以辞退条款第五条规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六、不论是否请假,所有机关干部必须长期保持通信畅通,更换手机号码和住宅电话后要到综合办备案。
七、销假、请假期满上班后,及时按批假流程逐级销假。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