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镇字〔2021〕5号 签发人:王勇
坟坨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预防
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
进入暑期以来,我省已发生多起学生溺亡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预防我镇中小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中小学溺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实际,落实好河北省预防中小学溺水管理办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我镇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坟坨镇预防中小学生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由镇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以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加强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村、各部门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
(一)各村要通过广播、微信群等途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宣传,重点宣传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水安全。
(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办公室要加强对籍区内水库、坑塘、河道、沟渠的管理。各类水库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
(三)自然资源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采砂、取土、取石场所安全管理,督促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镇派出所要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会同自然资源办公室严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
(五)镇党建工作办公室要配合育部门加强学生防水公益告宣传及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水社会围。
(六)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提供降水监预测和气象灾预警信息,加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款育。
(七)各村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镇政府。同时加强对村民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中小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
(八)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水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村、各部门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村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开展排查整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排查。
第八条 镇政府将把预防中小学生水工作作为各村千分制考核的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序列,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這究
第九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按照《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学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 在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镇政府、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上报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在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镇、村两级政府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村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