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 2021 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2021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抚宁区2021年建筑施工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战略部署,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起来,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政治高站位、工作严举措,全面推进全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督查执法,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健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重点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管控,全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扬尘一般管控措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满足要求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相关信息,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施工工地内堆放、装卸、搬运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封闭、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应装尽装,正常联网,发生故障及时维修。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管控措施。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采取分段、分片开挖,作业面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表面压实、遮盖防尘,堆放超过 8 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工程主体作业层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洒水抑尘;装饰装修施工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物内存放的易扬尘物料密闭、覆盖,废料及时回收、清运;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管控措施。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防尘;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遮盖、洒水防尘;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二)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要求
督导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健全文明施工体系,组织、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安全文明工地”,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三)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认真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除应急抢险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施工作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差异化管控,不搞“一刀切”。
(四)严格督查发现问题整改
健全整改机制,明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领域责任分工,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督查及省、市、区重点工作大督查等反馈的各类扬尘问题,认真核查,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处罚到位,并举一反三,标本兼治。
(五)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责令使用人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月25日前)。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体系,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摸清施工项目底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科学筹划,周密安排。
(二)实施阶段(5月26日-12月15日)。指导、督促我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各项防治措施,认真履行扬尘管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间断、全面自查自纠。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加强日常督导检查,积极开展差异化管控,对建筑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大督导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处于土方开挖、管网绿化施工阶段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日常巡查、抽查和暗访频次,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三)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30日)。对我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项目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健全建筑施工扬尘管控责任体系,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局扬尘污染防治部门责任落实应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包联制为依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保证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三)压实企业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严格实施,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四)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作用,善于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开展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在各类媒体、网站公开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探索设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开展扬尘防治宣传进工地活动,提高施工现场人员人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意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积极性,为扬尘防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自)查评分表
附件: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温立群 区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呼宏伟 区住建局副局长
曹维江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郭 鹏 区住建局安监站站长
屈志伟 区住建局城建股股长
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
负责人:呼宏伟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郭 鹏 王巨双 吕 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
负责人:曹维江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屈志伟 杨 浩 王振华
附件2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自)查评分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扣 分 标 准 | 应得分数 | 实得分数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工程进度 | 建筑面积 | |||||
检查内容 | ||||||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 未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扣1分。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扣1分。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分。未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的扣1分 | 5 | ||||
2.施工区周边道路由建设单位做好硬化、清洁工作;主体施工结束后,外管网、绿化施工阶段的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施工区周边道路未做到硬化、清洁工作的,扣5分;外管网、绿化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扣5分 | 5 | ||||
3.外管网和绿化施工时做好洒水、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必须负总责 | 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扣5分;未对扬尘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的(查记录),扣3分 | 5 | ||||
4.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 | 未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扣5分;扬尘防治公示牌未在明显位置设置,扣2分;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缺项,扣3分;污损严重,扣2分 | 5 | ||||
5.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围挡应坚固、美观 | 施工现场围挡或围墙未采用硬质材料,扣5分;施工现场围挡或围墙未封闭的,扣5分;施工现场未按高度设置、围挡不牢固,污损缺失的,扣3分;门前及围挡附近未及时清扫的,扣2分 | 5 | ||||
6.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无浮土 | 未采用混凝土硬化的,扣5分;地面存在浮土的,扣5分 | 5 | ||||
7.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 未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的,扣5分;驶出车辆未冲洗的,扣5分;未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的,扣3分;未制定冲洗制度的,扣3分;未设置专人负责或无记录的,扣3分 | 5 | ||||
8.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 | 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空气在线监测设备的,扣5分; | 5 | ||||
9.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 未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采取密闭或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扣5分;装卸、搬运时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扣5分 | 5 | ||||
10.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拆除施工前办理备案;四周必须使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 未按规定办理拆除作业备案的,扣5分;未使用围挡封闭施工的,扣5分;未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的,扣5分 | 5 | ||||
11.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 四周未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的,扣5分;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未及时进行覆盖或固化的,扣5分;土方未覆盖的,扣5分 | 5 | ||||
12.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和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 防尘网密度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未采取有效防风和加固措施的,扣3分;防尘网破损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扣3分 | 5 | ||||
13.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 具备条件的地区,仍进行现场搅拌的,扣5分;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时未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的,扣5分 | 5 | ||||
14.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将工地渣土运输交由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承运。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大门必须保持车轮、车身干净清洁,车厢封闭严密 | 运输车辆出场时未封闭或遮盖严密的,扣5分;运输车辆驶出现场时未冲洗干净,带泥、土上路的,扣5分;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的,扣5分 | 5 | ||||
15.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敞开存放的建筑垃圾及颗粒状物料,清扫作业时要洒水抑尘;建筑物内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 建筑物内未保持干净整洁、存在敞开存放的建筑垃圾及颗粒状物料的,扣5分;清扫时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的,扣5分;施工层建筑垃圾未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5分;凌空抛掷垃圾或焚烧垃圾的,扣5分 | 5 | ||||
1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 施工现场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集中堆放的,扣3分;未严密覆盖的,扣5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扣3分;生活垃圾未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的,扣2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分类存放的,扣2分 | 5 | ||||
1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喷淋喷雾等洒水设备。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 未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的,扣2分;未配备洒水设备的,扣3分;未按要求洒水的,扣5分 | 5 | ||||
18.建筑工程主体施工层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 施工层未采取密目网封闭的,扣5分;使用的密目网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密目网封闭不严、绑扎不牢固的,扣3分;密目网脏污破损的,扣3分 | 5 | ||||
19.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要求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的,扣5分 | 5 | ||||
20.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 未开展扬尘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的,扣4分;发现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扣3分;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有关扬尘污染主管部门的扣2分 | 5 | ||||
检查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 ||||||
达标标准:检查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且20个参与评分的子项中任一子项得分不得为0。 检查结果:达标( )不达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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