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2020年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2020年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2020年9月16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2020年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
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0年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一、 抽查时间
2020年下半年分六次抽查,抽查时间是:10月-12月。
二、 抽查内容
登记且经营状态为正常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三、 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抽取和通知
检查对象从我局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产生,按照大于等于6%的比例,通过省级双随机双告知系统随机抽取。
检查人员从我局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中产生,通过省级双随机双告知系统随机抽取。
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通过文件、电话、微信群等形式通知到相关股室、单位、执法人员以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四、 检查方式
1、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严格按照《河北省水利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影像记录工作,做到全过程留痕。
2、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3、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要与检查对象积极联合,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一次性完成检查。
五、 抽查结果公示
抽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双告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检查结果正常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双随机双告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正常”。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核查,查实后及时公示。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办案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将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双告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附件:1、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2020年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2、《河北省水利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相关内容
附件1: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2020年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
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比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时间 |
水务局2020003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003 | 003号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 定向 | 6% |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 2020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2020年10月-12月 |
水务局2020004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004 | 004号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 定向 | 6% |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 2020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2020年10月-12月 |
水务局2020005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005 | 005号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 定向 | 6% |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 2020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2020年10月-12月 |
水务局2020006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006 | 006号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 定向 | 6% |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 2020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2020年10月-12月 |
水务局2020007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007 | 007号 | 2021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 定向 | 6% |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 2020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2020年10月-12月 |
水务局2020008 | 2020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008 | 008号 | 2022年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内部联合随机抽查 | 定向 | 6% |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 2020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2020年10月-12月 |
备注:1.抽查计划名称为:年度+行政区划+部门+随机抽查+序号。抽查任务名称以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2: 河北省水利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章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取水许可后续监管。 二、检查内容 取水户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三、检查方法 (一)明确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 (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对象。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四、检查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