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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5-12-31      发布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索引号:11906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

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区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区政府决定,保留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共83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17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66项;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进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为确保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三、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区审改办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汇总清单,负责指导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开经区政府审定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时,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有效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领导,创新举措,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部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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