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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规划局 | ||||||
一、县级行政许可事项(299项)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备注 |
71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 ||
91 | 12130306401828618F-XK-001-0000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 |
92 | 12130306401828618F-XK-002-0000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
93 | 12130306401828618F-XK-003-00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个人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
94 | 12130306401828618F-XK-004-000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
104 | 12130306401828618F-XK-005-0000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建设单位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不常用 |
109 | 12130306401828618F-XK-006-0000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单位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不常用 |
110 | 12130306401828618F-XK-007-0000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法人、其他组织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不常用 |
111 | 12130306401828618F-XK-008-0000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不常用 |
112 | 12130306401828618F-XK-009-0000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 不常用 |
三、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66项)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12130306401828618F-XK-001-0000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法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要求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手续。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 建设单位 |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