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条款及内容 | 行政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地方性法规 | 条款及内容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植保事故纠纷的田间鉴定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保站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30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植物保护事故纠纷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由植物保护、土壤肥料、栽培、种子、农药、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鉴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企业、个人 | 90日 | 60日 | 否 | |||||
2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监理站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 第38条 |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32条。 |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损害赔偿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调解,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 | 90日 | 30日 | 否 | |||
3 | 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 | 区农业农村局 | 植保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11条 | 凡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由主管农业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企业、个人 | 90日 | 60日 | 否 | |||
4 | 养殖专用的水域滩涂争议裁决 | 县级人民政府 | 县级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 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 无 | 无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