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末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入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的,做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二0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