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现场监督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文字和动态记录。文字记录即通过对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形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音视频设备进行动态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和当事人以及抽样取证时,应按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抽取样品清单等执法文书,并进行动态记录。
第六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动态记录。
第七条 审查与决定时,应按规定填写案件审批表、审议记录等执法文书,以及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时按机定进行文字记录,并进动态记录。
第九条 执法文书送达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并动态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的文字和动态记录信息应及时整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相应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对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市之日起施行。
二0二0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