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骊城街道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本指南适用于骊城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5.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律、条例。
三、承办机构
骊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执法流程
违法行为线索登记→执法部门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开会讨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告知→行政处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的下达催告书→仍未执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案情所涉及法律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办理。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后有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骊城街道综治办公室
投诉电话:0335-6684005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冬令)13:30-17:30;(夏令)14:30-17:30。办公地址:骊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