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旅[2017]26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旅游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秦皇岛市抚宁区旅游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职能,在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旅游局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旅游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我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本部门职责主动公示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以区政府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办公场所为辅助,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利用旅游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双随机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秦皇岛市抚宁区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管理科,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