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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8-10-3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2505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

事项类别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事项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1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及个人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十六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十七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七十五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七十六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2

行政强制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措施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抚宁区城乡

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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