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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11-0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2530

抚宁区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Xx101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档案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九条 

单位及个人

按规定处罚

 

Xx10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八十一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按规定处罚

 

Xx103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十六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按规定处罚

 

Xx104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十七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按规定处罚

 

Xx105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按规定处罚

 

Xx106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七十九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按规定处罚

 

Xx107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八十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按规定处罚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强制

xx2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15个工作日内

按规定处罚

 

xx20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措施

抚宁县城乡

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按规定处罚

 

表三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监督

Xx801

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

抚宁县城乡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单位及个人

 

Xx802

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检查

抚宁县城乡规划局

规划执行科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第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

 

 

 

 

 

 

 

 

 

 

 

 

 

 

 

 

 

 

 

 

 

 

 

 

 

 

 

 

办理流程:发现违法事项—立案审批—调查核实—调查报告—听证告知、事先告知--处罚审批—

处罚决定—结案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国土大厦9楼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联系电话:668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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