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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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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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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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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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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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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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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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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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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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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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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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副局长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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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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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住址: 邮编:
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
请您过目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确认记录: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调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执法人员申请回避。
询问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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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续页: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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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被检查(勘验)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检查(勘验)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告知事项:
现场情况:
被检查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字: 、 记录人签字: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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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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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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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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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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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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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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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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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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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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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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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经过和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主要 证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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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及执 法人员 建 议 |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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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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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副局长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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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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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罚先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邮政编码:066300
联 系 人:张 春 华 联系电话:6680610-80904
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记录人: 工作单位:
陈述(申辩)的目的:
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陈述(申辩)人签字: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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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罚听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不要求举行听证的,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邮政编码066300
联 系 人:张 春 华 联系电话:6680610-80904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调查终结报告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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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名称: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集体讨论原因: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集体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参加人员签字: 年月 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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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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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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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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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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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情况 |
公 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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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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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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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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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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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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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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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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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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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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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 见 |
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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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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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副局长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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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局 长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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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根据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的规定。具体有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此事件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地址:抚宁区长征路东侧,收款单位: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5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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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罚责改通字【 】第 号
:
根据
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你)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现责令你单位(你)对以上问题立即改正(在 年 月 日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张春华
电 话:6685372 6680610-80904
地 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年 月 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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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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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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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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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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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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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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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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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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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保留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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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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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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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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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或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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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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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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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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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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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案时间 |
年 月 日 |
发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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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人及 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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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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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及查处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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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 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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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的处 置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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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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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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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副 局 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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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局 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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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年 月 日
案 卷 封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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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宗 名 称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办案单位: 立卷人: 归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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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至 年 月 |
保 管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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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 件 页 |
归 档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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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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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内 文 件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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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
文 号 |
责任者 |
题 名 |
日 期 |
页 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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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抚规罚登处通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了《抚宁县城乡规划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抚规罚登存通字【2011】第 号),对 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保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根据
的规定,对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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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数量 |
品级 |
规 格 |
型 号 |
形 态 |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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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年 月 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年 月 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抚规罚登存通字【2011】第 号
:
因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毁灭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 方式,存放于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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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数量 |
品级 |
规 格 |
型 号 |
形 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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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年 月 日
秦皇岛市抚宁区城乡规划局
年 月 日
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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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卷于 年 月 日立卷
立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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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卷于 年 月 日经检验合格。
检验人 |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