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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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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9-11-25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索引号:13227

(一)建设用地预审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A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含平面布置图);

4、备案项目备案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5、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地面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单独选址项目);

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B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C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材料是否齐全。

D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报备: 完成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向省厅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开展一次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

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所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相关材料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对拟检查的重点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抽查,并开展实地踏勘。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限期改正。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本级监察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律法规规章的实行情况、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检查、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如发现本级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其纠正行政权力主体不合法的、行政权力事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职责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调阅相关的执法卷宗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权力监督检查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通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区自然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5.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6.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对土地登记资料、数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整改。

2.对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3.不定期组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

4.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六、监督检查处理: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自然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领导。省级部门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及总结报部工作;县级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省厅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区域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开采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2.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采矿许可证过期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缴纳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资料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3.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义务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4.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5.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助费、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履行情况;矿山企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以及非法采矿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查结果以纸质会签的形式落实。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本行政区内的应检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人员除包括机关相关科室人员外,应吸纳矿产督察员参加,矿产督察员的督察记录和意见应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年检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勘查年检是自然资源部门对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的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领导,省级部门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及总结报部工作;县级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省厅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

3.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部级、省级发证探矿权年检材料的终审并完成直报系统内容的填报;完成规定比例探矿权的抽查;组织对有重大争议探矿权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跨县(市)的探矿权由省厅指定年检实施机关。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要依法依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六)土地利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区自然资源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利用要求          

2、土地出让手续是否合法                       

3、土地出让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土地出让金是否征收到位

5、土地出让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6、土地出让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出让审计专项检查、发现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的土地出让手续进行纠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对土地出让资料、数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整改。

2、不定期组织土地出让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土地矿产卫片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省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自然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八)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乡镇、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乡镇、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乡镇、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丩用土地的面积与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

2、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区政府对乡镇、管理区各考核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联合有关单位,采取听工作汇报、抽查项目、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踏勘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区监察局、区国土局对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的问题按程序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城乡规划管理股
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宁县域内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统一性、完整性,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第四条 跟踪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批后跟踪管理重点是对建筑工程的造型、功能、风貌、色彩、装修材质、平面位置、高度、面积,基础设施的配套等内容进行跟踪,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跟踪共分为验线正、负零、基础、首层、变化层、封顶、外饰、室外配套等阶段全方位进行;对市政工程的平面位置、埋设深度、架设高度、杆塔形式等内容进行跟踪,跟踪分为验线、管道覆土前、竣工等阶段全方位进行。
    执行科负责建设工程批后的(含道路、桥梁、雨污水、给水、热力、燃气、供电、通讯等)批后的验线、建设工程位置、造型栋数、高度、建筑面积,管径、起终点、深度使用功能、配套设施外装材质及色彩的跟踪管理。

  章 跟踪管理
  第条 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经规划许可后由项目方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抚宁县城乡规划局执行科组织放线,执行科验线合格后,验线人签属意见并签名,核发《在建工程项目跟踪管理手册》,准予开工建设。
  第条 准予开工的建设工程或需公布的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挂、立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由执行科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由执行科复核位置、栋数、楼长、进深、标高等,如违反规划应立即停工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市政地下工程在覆土前、架空工程在杆、塔基础处理完成前,由执行科复核管线位置、管经、起终点、深度、高度及配套设施等,如违反规划应立即停工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在覆土前由县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合格后方可覆土施工。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在实施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执行科对建设工程造型、使用功能、建筑风貌、外墙装饰材料、建筑色彩,及时进行跟踪管理。监察股对建设工程层高、层数、建设面积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跟踪管理人员应服务热情,依法行政,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工程,现场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违法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 县重点工程或先开槽工程,执行科核定建筑位置,提供平面图,抚宁县城乡规划局执行科组织测绘队进行放线,执行科现场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开槽,施工至正负零前,补办完成规划许可手续,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条 市政重点工程或先开槽工程,规划局核定平面位置、竖向要求等,城乡规划局执行科组织测绘队进行放线,执行科现场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开槽,施工至主沟槽完毕、杆塔基础处理完毕之前,补办完成规划许可手续,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条 跟踪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在建工程跟踪管理工作手册》,并作好跟踪检查登记,以便建设工程验收时查阅。
  章 责任
  第十条 负责跟踪管理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科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建设工程跟踪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中接受相对人的宴请及有价证券等,更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应主动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建设工程跟踪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违法建设的,视情节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抚宁县城乡规划管理股负责解释。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股、站及政务中心窗口建立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审批事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辖区内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对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名称:对使用林地的监管)

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部门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职权名称: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抚宁区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全区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实地现场检查。

(三)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职权名称:对果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果品质量监管职责,积极开展果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预防果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区内果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果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二)果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监督检查:区林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区食安办要求开展果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联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监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生产投入品,组织专门队伍对当地主产、主销的抽样果品特别是果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果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梨、苹果、桃、葡萄、枣等大宗果品集中成熟期为主,兼顾春节、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包括对硫磷、氟氯氰菊酯、甲胺磷等27种农药残留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林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的或者果品生产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区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果品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区林业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果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林业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遵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果品产地,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果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整改后处理。林业部门督促辖区内果品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职权名称: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管)

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内各防火责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督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或者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整改情况应当报告检查单位。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在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乡镇、管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罚;

(五)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名称: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管)

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内各防火责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督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各防火责任单位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罚;

(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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