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像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像机、车载取证设备等移动音像设备(以下称移动音像设备),并在设备与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行政许可音像记录通过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勘验现场的音频视频设备监控实施,其使用、管理和监督服从设备设置场所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移动音像设备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
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用移动音像设备前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授权或同意。未获授权的工作人员需紧急使用移动音像设备的,使用后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 各执法部门要加强有关工作人员对移动音像设备使用、维护等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操作、维护等水平。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执法类别、执法特点、执法工作量,确定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要符合上级相关要求,并满足每组执法人员至少配备一台录像设备。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定期管理维护移动音像设备及执法记录,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记录归档完好。
建立移动音像设备使用台账,明确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基本内容、使用人、确认人、记录人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移动音像设备之前,应认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确认系统时间与当前时间一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第八条 移动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及时更换设备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九条 移动音像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和管理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城管队伍形象。
第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要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执法记录开始时和结束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开启车载取证设备时,使用人要及时与单位联系,确保图像回传正常、通讯畅通,发生故障时及时呈报与维修。
使用人应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当日交回移动音像设备,并在每次执法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上传执法记录信息,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对重要事件、案件的音像资料承办人要及时保存并备份有关音像资料。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条 归档、调取、查看音像记录,依照《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有关工作人员执行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