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公示责任单位为燃气、排水、环卫、审批等业务科室及有关执法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示。具体公示范围、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职责。执法主体名称,权力取得方式,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
(四)执法制度。
1、行政许可方面: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办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基本程序制度、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决定制度、特别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决定撤销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
2、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方面: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及行政强制相关制度等。
3、其他执法保障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制度、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制度、执法承诺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执法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受理、调解、实施程序等相关执法工作制度等。
(五)执法结果。
1、事先公示行政许可方面:行政许可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布许可案件主体信息、申请事项、依据、程序。
2、事中公示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执行结果;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实施强制措施主体信息、案由、依据、结果;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完毕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执行程序、执行结果。
(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及职务等相关信息;
(七)事后公示监督检查。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时,要在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等信息;
(八)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示的执法事项、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包括办公地点、电话)等其他有关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示的责任单位,根据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负责有关公示内容的公开工作,并及时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责任单位对应当公示的内容报局领导批准后由机关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科室上网公示。以其他方式公示信息的,由责任单位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一)办公场所公示。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政务服务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场所或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三)依申请公示。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示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方式公示。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示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标识,在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员明确告知所属执法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过程中,应依法明确告知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处理程序、履行方式、期限以及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案件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一)在受理阶段,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在审查阶段,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在决定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的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和更新。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监督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信息公示情况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