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现状,按照常抓不懈、讲求实效、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条 督查中队负责执法培训学习的监督、指导,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四条 法制联络员负责组织落实本科室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五条 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法律知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新法律、法规知识;
(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
(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文件;
(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五)其它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第六条 培训学习方式分为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讲课和集体讨论相结合;选送培养和定期轮训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应按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学习。
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应结合执法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七条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实际每月组织一次政治思想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
基层各中队定期要召开班前业务分析会,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学习制度。
第八条 执法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局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的,应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并在适当时候自学补考。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暂停执法资格。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记缺勤。因参加省、市、区上级部门等重要会议(凭会议通知)或因公出差或执行省、市、区领导交办的紧急工作任务而不能参加学习者,事前须请假并经学习组织者同意,记公务。未经请假批准,作缺勤处理。
第十条 设立学习考勤记录员,负责学习出勤、学习内容、讨论发言等纪录工作。局法规处负责每季度学习考勤检查督导;考勤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每年至少统一组织一次业务考试,考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考核评优依据。对考试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考试不合格的,进行再培训并补考,补考成绩不合格的,暂停执法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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